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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报名费用

2010-09-15 10:38 来源: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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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师即中的初级资格。

  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标准各地有差异。一般按照各地财政厅或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费及考务费。

  以下整理了部分省份2010年考试报名费用,具体交费金额如下:(仅供参考,2011年具体交费金额请以当年报名简章为准。)

  安徽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6元。

  海南省:报名费按琼价费字[1997]124号文执行。

2010年度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一览表

 级别
 报名费
 初级
 90元
 中级
 3科:110元;2科:90元;1科:45元。

  河北省:根据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冀会考办[2007]8号文件,每人报名费10元,每科考务费41元。

  江西省:按省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考试考务费每科50元。

  湖南省: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30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省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江苏省: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门科目42元。

  云南省:报名费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云价费发〔2000〕136号文规定,每人每科按30元收取。

  宁 夏: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04]6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5]122号文件执行,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陕西省: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2]2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门科目40元。

  山东省:按照鲁价费(2004)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4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按照鄂价费字[2000]335号文件,每科考试收费40元。

  贵州省: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6]294号)的规定执行,报名收费标准每科50元。

  河南省:2010年考试报名费按照豫财会〔2003〕82号文件规定,每科按40元标准收取。

  广 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98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上海市: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0元。

  四川省: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4]4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科50元。

  吉林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

  内蒙古:报名费20元、考务费70元/科。

  甘 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45元,另收每名考生报名费10元。

  浙江省:考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辽宁省:报考收费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规定,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

  天津市:根据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8〕第614号文件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567号文件批准,报名费: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6元。

  黑龙江: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2009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15元。初级资格考务费:经济法35元;35元。中级资格考务费:30元;经济法35元;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