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