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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