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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4(2)

2014-06-08 10:0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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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占有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

  三、行政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动植物;

  (四)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三)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行政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报废、毁损、盘亏]或“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累计数。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不能够增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修缮、维护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分摊计入不同工程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应当通过本科目下设置的“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规定。

  四、在建工程应当在属于在建工程的成本发生时确认。

  五、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将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时,按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没有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及其拆除部分占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的比例确定],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改建、扩建或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获得残值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上列明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支付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以外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工程项目结束,需要分摊间接工程成本的,按照应当分摊到该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6.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7.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8.为工程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将专用设施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时,按照应当交付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9.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不能形成资产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购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交付使用的设备中有能够单独区分成本的无形资产),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三)信息系统建设。

  1.发生各项建设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信息系统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四)在建工程的毁损。

  毁损的在建工程成本,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本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行政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行政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应当在完成对其权属的规定登记或其他证明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确认。

  四、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无形资产尚未付款的,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1)软件开发前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开发费用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用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冲销的预付开发费用,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

  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无形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登记费等)确定。

  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补价、相关税费等,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的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支出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行政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待核销的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摊销。

  (二)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三)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四)行政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摊销。

  (五)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计提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未提足摊销,也不再补提摊销。

  (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四、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无形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核销]或“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财产处理损溢。

  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包括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 [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盘亏、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发生相关费用,以及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关出售资产进行处理。

  (六)核销不能形成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实物资产。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的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

  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简称“采购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简称“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本科目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单位支付的政府储备物资保管费、仓库租赁费等日常储备费用,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由行政单位承担运输费用等的,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将不需储备的物资出售时,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对其取得占有权利时确认。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接受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

  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确认。

  四、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

  (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支付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时,按照储存管理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资产中实物资产的价值。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四、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资产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四、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资产处置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资产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或“经费支出”科目[从劳务费中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确认。

  四、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补贴接受者建立备查簿,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的政府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额。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故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四、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属于指定转赠物资和资金的,还应当按照指定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并产生受托代理义务时确认。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转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集调入)及其明细。

  (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项目等,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

  (五)结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

  2.年末,将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细。

  (六)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完成上述财政拨款收支转账后,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科目及其明细。

  (七)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

  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变动原因,设置“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时,按照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本单位完成项目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时,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及其明细。

  (四)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对财政拨款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将本科目所属“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项目结转”和“非项目结余”明细科目,分别对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结转,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变动原因,设置“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剩余结转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按照实际调减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贷记有关科目。

  (二)结转本年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其他收入中的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将其他收入中的非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2.年末,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项目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拨出经费”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基本支出)。

  (三)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完成上述(二)转账后,对本年末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区分年末已完成项目和尚未完成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按照缴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其他非项目用途的,按照剩余的项目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

  (四)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按照实际补充项目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各项非财政拨款资金结转结余数额。

  

  35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资产基金应当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确认。

  1.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付款项);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时,按照取得资产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按照相应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款项),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三)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政府储备物资),贷记“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资产基金。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五)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冲减该资产对应的资产基金。

  1.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时,按照相关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及其明细,按照已计提折旧、已计提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科目。

  (六)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有关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