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7.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8.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最后一栏。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本的。 6.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央驻粤单位申报人员未按规定提交所属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的。 五、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省高评委会负责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地区所辖单位)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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