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南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 关于报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区县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现将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13、2014、201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5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已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仍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目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程序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统一呈报的申报办法。 1、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统一呈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 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农村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委托评审。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的,应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再将材料统一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评审材料及报送要求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采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版),利用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报送部分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服务网(http://www.zcpsfw.com/)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完善申报等级系列、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成绩、成果奖励、论文作品等,将所申报的电子信息上报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单位账户,登录系统与上、下级单位建立申报路径,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员电子信息。呈报单位应与省财政厅会计处建立申报路径,统一上报电子信息。省财政厅会计处在评审系统中的用户名为: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可从网站下载使用说明书,也可拨打网站列明的技术服务电话咨询。 (二)纸质材料 1、材料类别、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以下简称《“六公开”监督卡》)1份(A4纸型,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份(A3纸型,从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并加盖公章); (5)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海外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8)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9)有效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书原件; (1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丢失的,申报人员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符合《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不参加、免于考试和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审核表。 (11)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原件2至3件; (13)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不超过3件; (14)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以单位红头文件形式印发的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现在仍在执行”; (15)负责或执笔完成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单位加盖公章(多件材料合并装订的,以材料实际件数计算数量,多余的予以退回); (16)设区的市及以上批准的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及结题证书,不超过3件; 第(12)至(16)项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所出成果,第(13)至(16)项申报人员没有的,可不提供。第(14)至(16)项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人事部门审核,注明“与原件一致”,单位加盖公章。 (17)符合《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破格申报条件的,应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呈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因获奖或成果破格的,其奖项和成果内容应与财会工作相关。 (18)改系列申报评审的(同级别),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2、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日期填写完整。 (2)有效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应依次重叠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封面的背面。 不参加、免于考试和放宽外语考试成绩的审核表及其证明材料应一并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封面的背面。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六公开”监督卡》、破格推荐报告、《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应夹放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封面和首页之间。 (4)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签名。 (5)学历证书、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原件应单独放在一个中信封内,信封封面列明证书名称、数量。 (6)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作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若提供的文章发表在报纸上的,应一并提供载用该文章报纸的整版。 (7)所有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档案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档案袋封面目录必须相符。 三、报送时间、地点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区县有关单位,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28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报送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C区6楼C632房间;联系电话:0531-66603833. 四、申报纪律 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呈报部门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及《“六公开”监督卡》均属个人档案材料,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印刷表格,手工填写,不得自行打印装订使用。档案袋及评审表等有关材料,申报人员可从省财政厅会计处及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由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二)《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中对学历、资历等有年限要求的,时间计算到2015年年底。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每人360元。 (四)对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准公布和印制、发放证书,各部门、单位可与省、市人社部门联系咨询证书办理事宜。其中,委托评审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评审结果后,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附件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 附件4: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附件5:纸质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附件6:电子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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