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cq.gov.cn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市局登记管辖企业的登记注册。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加强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九)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比对工作。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地方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标准化信息管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培育和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市场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七)管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3.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2.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 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 与重庆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重庆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庆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重庆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海关通报,由重庆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 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统一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产品召回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 7. 与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贯彻落实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贯彻落实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