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蒙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内蒙古统计局 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统计从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统办字〔2015〕32号 各盟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统计从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育函〔2015〕2号)要求,全面推行统计行业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切实加强统计从业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今年将继续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一)报考对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均应报考,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但必须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 (二)考试形式、时间和科目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全天,具体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参加考试,已有一门科目成绩及格的,下一年只需参加另一科目的考试。(有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以网络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报名。报考学员须通过“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网”(www.tjcyzg.org)进行在线报名并打印1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现场确认。按属地原则,报考学员自行前往工作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登记报名。现场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报考者的姓名写在照片背面); 4、具备免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的考生,需现场出示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为5月20日至7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名地点一般为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具体情况由本盟市决定。 报名结束后,学员的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统一交各盟市统计局归档保管,办证照片由各盟市统计局教育培训负责同志报送至自治区统计局教育中心。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级统计局要广泛宣传《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依法告知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大力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行业准入、统计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的认知度。《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以政府部门公开权力清单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聘请、任用持证统计人员,督促统计人员学法用法,依法统计,为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构建统计管理新格局做出努力。 (二)深化改革。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我区今年将深化改革,实现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网络化。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将使用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网”(www.tjcyzg.org)完成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证书申领等工作。参加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使用“中国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网”(www.statsedu.com),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学习考试,完成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盟市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系统管理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切实保障考试考务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培训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行政许可项目之一,亦是自治区统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许可工作,各盟市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经费预算,以确保统计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人:刘凤枝 电 话:0471-6610076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