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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016-01-03 10:1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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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现予发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湖北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湖北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湖北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湖北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湖北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湖北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湖北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湖北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湖北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湖北注协认定。其中,湖北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湖北注协确认。
第十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湖北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湖北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中注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远程视频培训班。
第十二条  湖北注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三条  湖北注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湖北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四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湖北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3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湖北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湖北注协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由湖北注协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五条  在湖北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总所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湖北注协可以根据湖北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六条  湖北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湖北注协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湖北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湖北注协的,由湖北注协提供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转入湖北注协的,应当提供转出协会提供的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由湖北注协予以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完成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专业课题研究;
(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讲人;
(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
(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
(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
(7)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
   年  月  日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