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注会年检通知-2016内蒙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内蒙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制度规定,突出年检重点 2016年度年检工作,我会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重点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尤其是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二、年检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接受我会的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情况;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事务所情况; (六)社保参保情况; (七)会费缴纳情况; (八)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并于2016年3月1日前,将有关附件(1-7)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我会注册部。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我会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 五、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事务所年检须报送的材料: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5、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 6、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6); 7、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8、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需提供退休证件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请提供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9、2015年社会保险核定表及缴费基数名册或个人缴费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 10、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二)上报材料阶段。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通过我会指定快递中国邮政EMS上报至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当地分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于3月1日前统一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 事务所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应检人员,自治区注协将不再受理并视同年检未通过。 (三)公布年检结果。自治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年检检查。自治区注协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六、年检工作中,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通过这次年检工作,要求各事务所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同时在上报自治区注协的年检材料前,请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在上述两个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事务所指派专人分别在两个系统中自行修改或补充。如有问题请提前与自治区注协注册部联系。 (二)对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务所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附表备注中已明确。 (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四)事务所要如实上报上年度的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培训等情况,以便为协会在2016年度对事务所综合评级提供参考。综合评级文件另行下发。 (五)我会将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重点检查事务所上报年检材料中的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参加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上报以上两份证明的原件)。对挂名兼职的注册会计师,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未参加年检、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负责将其订本式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印鉴交回自治区注协。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由本人自愿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七)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七、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事务所集中缴纳年检费100元/人。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费交当地分会,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请将年检费汇至以下帐户。 汇款帐号: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行:内蒙古建行车站西街支行 行号:105191073080 收款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八、其他事项 事务所对系统使用方面问题,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唐小龙、王朋,联系电话:(010)88250338、88250395。 注册部联系人:国堂 赵怡晨 联系电话:0471-4192395 财务部联系人:银力飞 0471-4192692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5、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 6、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6); 7、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