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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

2018-12-24 09:1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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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答案】C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