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即将于2015年2月17日截止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结论】中再次明确:“根据检查需要,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验资、审计、鉴证、咨询等专业服务。”这是继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后,再次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也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及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范围。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独立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后的第三大社会专业服务行业。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机构,近期一再被写入人大立法和国务院暂行条例并被赋予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同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注册税务师行业即将引来新的发展契机。 ——国务院: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经济业务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在近期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中也提到,“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三类事务所作为经济业务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的信息的检查、审计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承接相关业务,作出专业结论。 早在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已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企业公示的信息的检查、审计业务将不仅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承接相关业务,作出专业结论。 ——外国投资法:只要是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相关的验资、审计、鉴证、咨询等专业服务。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通过法律形式,再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这三大专业机构在我国财税专业领域的重大作用,对所涉及的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废止取消了上述的规定,将相关的业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那么只要是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相关的验资、审计、鉴证、咨询等专业服务。结合前段时间出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政策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们国家的财税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强,“简政放权”将成为2015年改革的主旋律,一味的依托行政资源和“法定业务”将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思路包袱,不管是对税务师事务所而言,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都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诚信及口碑,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