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创新发展
2016-04-29 09:4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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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创新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标志着新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诞生。面向全社会的首次税务师资格考试已于2015年11月启动。
一、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
(一)注册税务师原有证书效力不变。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的规定,“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属于中级职称,不用换发新证。
(二)2013年以后注册税务师考生成绩有效。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三)考试内容水平维持三不变。
税务师考试水平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维持“三不变”。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
二、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创新
(一)不实行执业准入、不与从业挂钩、不实行注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规定:“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
(二)由官管官办变为官管民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144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作出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报考条件放宽。
原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大学毕业后有6年的工作经验才可以报名,本次实施的税务师资格考试,放宽了报考条件。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四)取消行政事业收费改为生产经营收费。
取消了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按照考试成本合理收费属于生产经营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发证变为协会发证。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在行业协会更名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省级税协负责具体发放。
三、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发展
税务师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个人从业资格制度,二是事务所设立制度,三是职业行为监管制度。2015年11月发布的新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仅完成了个人从业资格制度创制,还有两项任务尚未完成,一是事务所设立制度建设,二是职业行为监管制度建设。这两项任务,事关税务师行业治理体系建设,事关税务师行业的未来。在今后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税务师制度与旧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承继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两个文件,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需要对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为核心的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制度、执业行为审批制度等进行清理,标志着旧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变革。
新税务师制度的创制,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要适应税务师行业协会改革的需要,要避免新壶装老酒、换汤不换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