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工作年限起算时间 |
北京 |
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
天津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重庆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上海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广东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浙江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福建 |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
江苏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山东 |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湖北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
贵州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湖南 |
工作年限计算到报考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
江西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安徽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山西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年底。 |
陕西 |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 |
四川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吉林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黑龙江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12月31日。 |
内蒙古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宁夏 |
从开始工作起算,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甘肃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海南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云南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青海 |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 |
辽宁 |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年底。 |
河南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河北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但对后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需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需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二年,同时需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满四年。 |
广西 |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开始起算,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新疆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 |
兵团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
西藏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