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2)出票行签发汇票。出票行在认真审查“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账户上是否有足够资金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交存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汇票的交付及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收款人可以将未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区域性银行汇票应在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被背书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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