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属于应“除名”的情形。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