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国际内审师 > cia报考指南 >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www.ciia.com.cn(2)

2016-12-28 09:3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审计署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审计署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