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设置
企业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结算、使用等情况。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辞退福利”等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薪酬的核算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一)货币性职工薪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企业发生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
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3?国家规定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
对于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4?短期带薪缺勤。
短期带薪缺勤,是指职工虽然缺勤但企业仍向其支付报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对于职工带薪缺勤,企业应当根据其性质及职工享有的权利,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企业应根据计算确定的带薪缺勤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应根据计算确定的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企业向职工提供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职工薪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三)发放职工薪酬的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支付职工薪酬,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和货币资金的减少。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费发放给职工时,应按照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转销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四、设定提存计划的核算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四节 应交税费
一、应交税费的内容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
(一)应交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税款(即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公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和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照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大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