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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5-06-14 09:3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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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
  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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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
  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
  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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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
  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
  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
  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
  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
  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
  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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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
  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
  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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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
  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
  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
  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
  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