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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

2015-06-14 09:3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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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
  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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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
  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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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
  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
  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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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
  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
  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
  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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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
  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
  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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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