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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2015-12-21 09:3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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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高会三评〔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准,我省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经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
 
  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含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2012、2013、2014年度),任职资历证书、文件等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最后两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
 
  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1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无效。
 
  上述材料第1—9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打印填写,也可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第10、11、12项自行准备,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特殊人员的申报办法
 
  (一)省外来粤人员。省外来粤人员须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中确认条件的有关要求,并提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的须提交省外(符合事权层级的政府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
 
  (二)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申报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本通知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向所在单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补)申报评审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