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四、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