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答案] (一)签章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等三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科长:会计法中规定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注罚款:单位:5000元至10万元;直接责任人:3000元至5万元。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案例七】考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 (2)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八】考核:空头支票+监交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3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3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4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答案]供货方和银行。供货方支票金额的2%,即0.6万元。.银行是5%,但不低于1000元,即1.5万元。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 一、概述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