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无法表明企业的活动对客户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 可能无法表明企业的活动对客户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A)。 解析: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明确,以下情况之一表明主体的活动对客户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影响:(IFRS 15第B59A段) (1)这些活动预期将显著改变知识产权的形态(如设计或内容)或功能(如执行一项功能或任务的能力);或者 (2)客户自该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能力,实质上由这些活动驱动,或依赖于这些活动。例如,源自商标的利益通常是由主体支持或维持该知识产权价值的持续活动驱 动,或依赖于此类活动。 如果客户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独立功能(significant stand-alone functionality),则知识产权的很大一部分利益是由其功能驱动的。因此,客户从该知 识产权获取利益的能力,不会受到主体活动的重大影响,除非这些活动将显著改变其形态或功能。典型的通常具有重大独立功能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生物化合物或药 品配方,以及已完成的媒体产品,如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唱片。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客户取得知识产权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知识产权许可为其提供的利益,企业应判断未来从事的活动是否会对知识产权许 可向客户提供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知识产权许可向客户提供利益的能力来源于其形态或功能,也可能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在判断企业未来从事的相关 活动是否会对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其从事的活动是否会改变知识产权的形态或功能及知识产权的价值。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综上所述,如果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向客户提供利益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企业未来为增加或维持价值而进行的活动,则表明企业未来 从事的活动将会影响知识产权许可向客户提供利益的能力,例如企业需要持续对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等,此时,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为获取知识产权的权 利,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如果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知识产权许可的剩余利益是从其独立功能中衍生出来的,企业的未来活动不 会影响该知识产权许可向客户提供利益的能力,客户可以主导知识产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全部的剩余利益,例如药物的配方及已完成的媒体作品等,此时,向客户授 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为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在确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时不应考虑时间、地域或使用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仅是对知识产权许可属性的界定,并非对企业向客户授 予知识产权的承诺进行的界定。也无需考虑企业为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证,因为这类承诺为其就所转让的知识产权许可符合合同中承诺的规格向客户提供保证,并非为 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确认时点 当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为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企业在向客户转让知识产权许可时,客户不能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 且未获得其全部的剩余利益,客户是在企业后续履行履约义务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提供的利益,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选择一种适当的方法来计量其提 供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在其提供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当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为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在客户取得其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从 企业的角度来看,可能已经在向客户转让知识产权许可时就已经履行了履约义务,但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可能尚未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从中获益,客户并未取得其控 制权,此种情况下,企业不得在客户使用知识产权许可并从中获益之前确认收入。例如,如果软件许可证在企业向客户提供使用该软件的密码之前就已转让给客户,则 企业不应在向客户提供密码之前确认收入,因为即便企业已经将软件许可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并未使用该软件许可并从中获取利益,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其尚未取得对 该软件的控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