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试题及答案三 1、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委托上级投资”。 A、委托投资资金本金 B、利息 C、集体补助收入 D、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委托上级投资”。 2、( )科目下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A、本金 B、社会保险费收入 C、集体补助收入 D、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委托投资”科目下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A、无养老保险人员 B、企业职工 C、城乡居民 D、机关事业单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委托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损益余额。 A、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各收入类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B、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C、期初,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各收入类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D、期初,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财政专户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各收入类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二)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A、财政拨款收入 B、财政专户结余 C、债券利息 D、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利息收入”科目应当按照利息种类设置“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A、财政专户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B、财政专户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C、对于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财政专户存款中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D、对于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按照归属于本级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A、期末结账后,“转移收入”科目有无余额 B、期末结账后,“转移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C、“转移收入”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财政专户收入 D、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一、“转移收入”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财政专户收入。 A、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B、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C、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A、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 B、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C、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可延后进行 D、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B、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C、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D、在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