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残联关于2014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外商)驻烟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等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芝罘区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36637元;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549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 三、征收办法 1.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请于7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地税局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应缴纳的保障金。 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承担;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 2.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并缴纳。3.年审材料(1)携带用人单位2013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2013年4、8、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及复印件(第一页和第二页)、残疾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3)同一系统(集团)需要统一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同一法人代表),还需携带所有年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另需携带本单位及所合作(代理)单位明细表(名称、地址、人数、联系方式等)和协议(合同)的复印件。 四、缓免缴条件 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文件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审核。 五、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依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咨询电话:6631575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烟台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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