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济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6月30日止
2016-06-27 11:5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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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济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6月30日止
关于济南市地税部门征收2015年度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6年地税部门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一)所有2015年6月30日前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济单位)。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
二、 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自2016年4月1日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登录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jncjrjy.cn)下载。
(二)各用人单位自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劳服机构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从网上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劳服机构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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