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16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已经开始,征收时间为: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逾期不参加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年审的单位)请于8月1日—9月30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数)×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南京市市区征收标准为36510元(即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381元×征收比例55%)。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征收标准按各区核定标准执行。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