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将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地税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前期审核。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块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上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28日起,各级地税部门开始受理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业务。由于琼财非税〔2016〕1489号文于10月份下发,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将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缴纳的,系统自动加收滞纳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和《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的方式,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11-2015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持原来的申报缴纳方式,先到各级残联部门申报,再向同级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开通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感谢各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对我们的理解和支持,新版征收模块上线运行期间,若带来不便请予以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省残联电话65353041、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