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会计实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

2017-03-29 09:5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县级(含)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含残保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每三年一次表彰)。(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其人员、办公等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核定必要的残保金征收工作经费,并纳入省级地税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职业指导、能力评估、心理咨询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外,其余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或下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康复”是指各类康复和托养机构针对就业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估、职业训练、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康复治疗活动。职业康复项目不包括药物、辅助器具等医疗康复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8〕68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07〕22号)、《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5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19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