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淄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55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2016年末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低于⒈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实行行业管理的市属单位及临淄市属以上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2017年5月26 日至 6 月30日,到临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三、年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2016职工领取工资表原件; 3、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 6. 上年度本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障金计算方法 按用人单位2016年底在职职工总人数的⒈5%计算,安置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和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年审表格中“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指包含在岗职工、内退职工、劳务派遣等在内的各类从业人员) 五、征收方式及时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相应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征收时间为2017年 7 月 9月。逾期缴款的,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联系电话:7211000 地 址:临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临淄区行政办公中心八楼) 临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