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收入是否冲减在建工程 问:试运行收入是否冲减在建工程? 答:会计处理上试运行收入可以冲减在建工程,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并入收入征税。具体如下: 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以上税收规定,试运行收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 上一篇:汇票贴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下一篇: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