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2014-12-15 09:1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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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财税〔2014〕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两个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几年对比如下: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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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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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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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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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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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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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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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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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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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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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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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减半征收;
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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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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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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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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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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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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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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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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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期延长4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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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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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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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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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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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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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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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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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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