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有些公司在年度结束时,会组织评选优秀员工,对于获奖人员,公司会给予一定奖励,有的时候就采取国内或者国外几日游的形式。 对于这种形式的旅游费支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员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对于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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