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费用作为了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这种处理其实是不正确的。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而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结合上述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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