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某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将正在开工建设中的或已建好的商品房准备先用于对外出租,待项目开发成熟后对外销售,那么在5月1日以后出租,如何确认计税方式以何标准确认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否也可采用房地产自行开发对外销售新老项目确认的标准? 答:根据2016年68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判断标准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对外销售新老项目确认的标准一致。 十九、A公司摘得甲地块,以A公司名义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收到抬头为A公司土地出让金票据,现A公司成立B项目公司运营甲地块,国土部门允许变更土地所有人为B公司,B公司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B公司是否可凭抬头为A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差额计算增值税如A公司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那么抬头为A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票据,B公司可差额计算增值税么? 答:1、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2、根据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除了资产重组以外,涉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