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有哪些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会计实务中一般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应税服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一般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