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销售额是否包括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 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销售额是否包括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 具 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