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14:42 来源: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问题】
纳税人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应采取何种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解答】
《》(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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