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