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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建安分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09-07 15:3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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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建安分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的分公司只提供建安业务,不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业务,不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不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