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免税政策 营改增后免税项目如下: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