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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3)

2016-07-17 09:3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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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 (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8.建筑业预缴税款的金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预缴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正式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列申报表?
 
  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和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已经在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 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