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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

2016-12-15 09:5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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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深圳市国税局相关通知要求,现将通用定额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过渡期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1号--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应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也可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该“过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后,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他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关于通用定额发票的票种核定批量调整方案

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继续选择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不得超过起征点;已有通用定额发票票种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7年1月1日起,市局统一将其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月领用额调整为3万元。

其他纳税人的通用定额发票票种将由市局统一取消,满足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关于确保纳税人发票使用平稳过渡的温馨提示

1.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为避免停用定额发票后无发票使用的情况出现,请纳税人尽快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发行等事宜。

2.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符合要求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起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