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改制取得的补贴是否免征个税 问:公务用车改制取得的补贴是否免征个税? 答:(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不是按照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者车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合并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仅仅是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属于对事业单位用于不特定的、公共福利、不可分割的、不向职工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实务中不征收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