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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2018-12-27 14:0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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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