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海南省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9-02-04 10:3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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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海南省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19年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 2019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纳税(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琼税发〔2019〕3号)第三条规定,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4.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最新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