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常见问答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那公司有简易计税项目,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计算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是否包括简易计税的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销售额,属于纳税人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或者价外费用,所以应当包含在内一并计算是否满足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2、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怎么计算加计抵减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加计抵减税额 = (全部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 3、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怎么办?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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