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符合5项条件: ★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具体来说,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