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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19-10-13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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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因此,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型服务且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符合文件规定,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