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2019-10-13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